活絡市場 TDR增發 大鬆綁

2010-06-16 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
證交所推動台灣存託憑證(TDR)市場,大幅放寬TDR增發可採「總括申報、分次發行」;另外,開放一般股東的「非參與型」發行TDR;台股TDR市場熱絡可期。證交所推動TDR市場熱絡同時,也兼顧發行品質,新增規定TDR的原股,必須在證交所認可的16家海外交易所「主板上市」,才能來台發行TDR;原股若為「次板上市」,未來將不允許其TDR來台上市。證交所昨(15)日董事會核議通過修訂上市審查準則及營業細則,增訂TDR的增發條件,放寬TDR若上市併同上櫃滿一年,且最近三年內未有違反重大訊息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者,將可採用「總括申報、分次發行」增發TDR。「總括申報、分次發行」亦即TDR發行人申請增發TDR時,可一次申報所要增發的額度,待主管機關核准後,於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TDR;不再需要每次增發時都要每次申報核准。證交所表示,目前發行TDR屬於公司「參與型」TDR,此次也開放一般股東的「非參與型」發行TDR;亦即老股東可以不經企業同意,在市場釋出新籌碼,使新籌碼提供速度加快。證交所表示,過去TDR來台上市,只要原股是在證交所認可的16家海外交易所上市即可,並沒有明確規範原股是在「主板」或「次板」上市。為了確保TDR上市品質,此次也明確從嚴規定,須在「主板上市」原股,才能來台發行、上市TDR。因應企業分割趨勢,證交所另增訂第二上市櫃公司因分割或股利分派,致已發行TDR持有人無償取得他公司股份時,他公司得參與發行TDR,並可免辦理公開承銷。證交所也明定外國發行人申請第一上市時,預計上市掛牌交易股數,應逾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0%;另外,第二上市公司在台股上市的股票或TDR,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50%,其相關監理比照較嚴格的第一上市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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