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條件放寬 TDR可成為權證標的
2009-01-06
台灣證交所為吸引海外台商回台發行台灣存託憑證(TDR),開
放TDR可作為發行認購(售)權證的標的股,同時放寬發行條件
, 有別於一般上市股「有累積虧損」不得發行權證,即使有虧損
也可發行權證。
證交所表示,配合政府鼓勵台商等海外上市公司來台發行TDR政
策,已修訂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等相關條文,增訂以TDR可
作為權證標的,並訂定以其作為權證標的股的可發行額度限制等
,與目前上市股票作為權證標的股的條件相比,發行門檻較為寬
鬆。
增訂的TDR可作為認購售權證標的股標準則為:上市單位1億個單
位以上;TDR最近三個月份成交單位數占上市單位的比率達20%
以上,即使有累積虧損也可發行權證。
放TDR可作為發行認購(售)權證的標的股,同時放寬發行條件
, 有別於一般上市股「有累積虧損」不得發行權證,即使有虧損
也可發行權證。
證交所表示,配合政府鼓勵台商等海外上市公司來台發行TDR政
策,已修訂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等相關條文,增訂以TDR可
作為權證標的,並訂定以其作為權證標的股的可發行額度限制等
,與目前上市股票作為權證標的股的條件相比,發行門檻較為寬
鬆。
增訂的TDR可作為認購售權證標的股標準則為:上市單位1億個單
位以上;TDR最近三個月份成交單位數占上市單位的比率達20%
以上,即使有累積虧損也可發行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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