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人壽違法歸違法 金管會:得標者繳得出錢就有效

2009-04-18 公司:幸福人壽
幸福人壽參與D3標案,金管會認定違法。金管會昨(17)日傍晚發布新聞稿指出,本週二(14日)已發函給幸福人壽提醒,要求在處分3筆指定土地以前,不得再從事不動產投資;幸福人壽不顧主管機關三令五申,等於是公然違法。幸福人壽惹惱金管會,主因:1、錯誤解讀先前處分,自行將交易限額歸零;2、不顧提醒,擅自投標;3、自稱代標,但投標時的法律關係,並非代標;4、自行對外發布新聞稿,卻未和金管會說明。如此一來,16日由法院拍賣的不動產,是否有效?金管會官員表示,應由法院認定。惟幸福人壽違法歸違法,「但只要得標者繳的出錢,這筆拍賣交易,當然是有效的。」幸福人壽則表示,29、29-1是以近20.79億元出售,實現獲利9899 .9萬元,接著幸福人壽須代金享建設,繳交28.18億元的得標金,且 29-7土地先過戶幸福人壽,才不算對花旗違約,之後再過戶給金享建設,可再獲取金享給付的權利金等獲利。幸福人壽強調,金享建設絕不是「人頭」,同時17日上午一接到金管會的文,就由幸福人壽總經理陳文燕等相關主管,上午到金管會報告,送交包括非關係人證明、董事會紀錄、董事會討論過程、金享匯款證明等。幸福人壽原以「商業機密」不便給金管會合約內容,但金管會堅持,後來在董事長鄧文聰同意下,改以「傳真」方式,將合約書傳給金管會。幸福人壽表示,要求的8大項資料及法律文件,全數已給金管會,這次受託代理投標,既可不違背與花旗的合約,又能賺到金享的權利金,讓公司獲利,是「兩全其美」。幸福人壽給予金享建設的付款條件,是頭期款10%,70%可向銀行抵押貸款,最後20%的購地款,則可分18個月償還。但金管會官員指出,按照幸福人壽和花旗銀行契約,須參與29-7土地的競標,且出價不得低於20億元;然而如果幸福人壽投標的出價,訂在比20億元高一點,例如:21億元,那麼,既不會違反和花旗的契約,也不會因為得標,導致違反金管會有投資交易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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