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背信 翁大銘四兄弟共被求刑64年

2005-05-22 公司:國華人壽保險
台北地檢署偵辦國華人壽公司涉嫌不法貸款案件,翁大銘、翁一銘、翁有銘及翁德銘四兄弟等16名被告,被控以不合理擔保品向國華人壽貸款使用,利用不實鑑價報告通過不利國華人壽的貸款案件,檢方昨(20)日依刑法背信罪及公司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將翁家四兄弟提起公訴,分別求處12到20年不等徒刑。翁大銘、翁一銘各求刑20年,翁有銘、翁德銘各求刑12年,翁家四兄弟共被求刑達64年。檢方起訴書指出,翁家四兄弟於民國80年到90年間,分別擔任國華人壽公司董事、董事長及華隆集團各公司長職務,該公司員工都以大老闆、二老闆、三老闆及四老闆稱呼。但是翁家兄弟身為國華人壽相關負責人,未思考如何經營公司創造最大利益,反而將國華人壽視為缺乏資金時的私人金庫。起訴書指出,翁家兄弟只要在其個人或其公司缺乏資金時,就以不合理的擔保品向國華人壽公司貸款使用,方法是向國華人壽公司提出不實的鑑價報告、刻意作假的股票交易價格,指示承辦人員配合貸款,再利用他們兄弟在國華人壽公司董事會的權利,通過不利國華人壽的貸款案件,造成國華人壽的鉅額損失。翁家兄弟的犯罪手法包括以刻意作價的股票作為貸款擔保品的價值評估,以及以人頭虛設公司後,再由華隆公司等提供不動產為擔保,再以統一不動產鑑定公司負責人張世儒偽造他人名義製作,並由中國徵信所公司負責人洪文龍配合製作不實的鑑價報告,作為擔保或實際價格。國華人壽董事長翁一銘被台北地檢署起訴,保險局長黃天牧昨(20)日表示,他已經知道此事,保險局正蒐集資料,近期內將提報金管會委員會,討論翁一銘的適任問題。翁一銘過去曾經被起訴而被立委質疑其擔任保險公司董事長的適任問題,保險局的一貫態度是:尊重「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的規定,除非受刑宣告確定,否則不會輕易要求不得擔任董事長。台北地檢署昨(20)日起訴翁大銘、翁一銘、翁友銘、翁德銘四兄弟,國華人壽表示,地檢署僅是起訴,司法程序未到一審,不能算罪刑定讞,待法院通知,國華人壽董事長翁一銘將到場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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