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主動減少違約金 台電 須付中工1億餘元
2007-09-28
公司:台灣電力
中華工程日前控告台電積欠工程款,台電反駁是中華工程逾期,所扣工程款還不夠抵償違約金。台北地院昨(27)日做出判決,認為中華工程雖然逾期,但該工程險峻,中華工程卻堅持完工,追求社會公益,將違約金上限減半,判台電需給付中華工程1億280萬餘元。台電與中華工程在90年3月簽訂「和平溪碧海水力發電工程施工道路工程承攬契約」,中華指控,工程完成後向台電請款,台電卻沒有完全給付,還差了3億6,780萬餘元。台電主張,中華工程並沒有照期限完工,依逾期的日數來計算,要對中華工程扣罰7億5,302萬餘元,就算依契約中約定的扣罰上限,即契約總價26億5,000萬元的20%,也要扣繳5億3,000萬元,遠超過工程欠款3億6,780萬餘元 。法官發現兩造對於「完工」的定義截然不同,台電堅持中華在十段工程中,只有第六段照標準完工,中華則認為台電曾向其他包商表示全路段可通車,也就是「已完工」,並沒有逾期。法官表示,「通車」與「竣工」概念完全不同,能通車只代表具備道路的進出運輸功能,不足以象徵各施工必要項目都完善,且按照兩造契約,須給台電驗收通過才算完工,因此中華工程的理解顯然有誤。雖然中華工程理虧,但法官考量工程在花蓮秀林鄉,地處原始林地,施工環境十分艱困,雖然逾期罰款超過約定扣款金額上限,但中華工程仍本著誠信繼續施工,完成該工程,無形中使社會成本損失減少,違約金相較之下稍嫌過高,依民法第252條,法院可以依職權減到相當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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