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檢舉 自動補報漏稅免罰補繳日前按日計息

2007-12-08 公司:中華郵政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的案件,各稅法所定逃漏稅處罰一律免除。北市局說明,上揭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應自該項稅款原繳納期限截止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應補繳稅額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依台灣郵政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北市局指出,所得稅及營業稅自動補報補繳案件,國稅局均印有自動補報專用繳款書,供納稅義務人自動補繳所漏稅款使用。惟扣繳單位自動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稅款,請直接使用各類所得或薪資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並於繳款書「扣繳單位自動補報蓋章欄」加蓋扣繳單位及扣繳義務人印章,以明責任,並據以免徵滯納金。 (聯絡人:徵收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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