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開路、砍樹 台電判賠151萬

2008-03-14 公司:台灣電力
台灣電力公司於94年9月辦理頭份鎮尖山下段高壓鐵塔工程,未經地主前副縣長陳秀龍等人同意,擅自開設施工便道,砍除76棵相思樹、43棵七里香,苗栗地方法院昨天判決台電侵權要賠151萬8500元。法官認為,台電包商未鑑界即施工,已錯在先,事後態度不好,認為頂多只要賠20萬元,「這件判決給台電一個教訓」;全案仍可上訴。陳秀龍得知勝訴後表示,他當初到山上拜拜,發現他和親戚3人共有的山坡地,被台電施工亂挖道路、亂砍樹木,當時就曾制止,但施工單位仍是「我行我素」毫不理睬,土地共有人實在氣不得,才會提出告訴。陳秀龍說,台電為供電而施工,他們不會反對,但挖路、砍樹事前都不知會,事後又不理睬,完全不尊重地主,才憤而提告。法官調查,台電發包94年9月間施工南湖~田美串接公館;公館~錦水69KV編號30號、30A兩座鐵塔,未經地主同意,砍除陳秀龍等3人所有317平方公尺土地上種植的76棵相思樹、43棵七里香,並挖除250 立方公尺的土方,應賠償196萬8000元。台電抗辯認為,依契約規定,包商應負責任,此外,地上物賠償依「苗栗縣辦理徵收土地農作改良物、水產養殖物及畜禽查估補償自治條例」規定,補償金約20萬元,鉅額的賠償是權利濫用。法官說,台電發包高壓電塔工程,沒有詳細規劃施工路線,造成包商擅自開闢便道,台電也要負侵權責任,至於全案並非徵收土地,因此採用陳秀龍等人所提的景觀工程商業同業公會鑑價,相思樹每棵1萬8000元,七里香每棵3500元計算,土方部分,陳秀龍等人無法舉證,這部分不用賠,台電因此必須賠償151萬8500元,並計算法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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