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卜正明不必償還
2010-03-13
公司:台灣銀行
台灣銀行前總經理卜正明,在任內因被控涉嫌該行新莊分行行舍購置舞弊案遭到檢察官起訴,但經法院三審定讞確定判決他無罪。因此向台銀申領了涉訟輔助費75萬元。事隔多年後,台銀卻認為他在房舍購置案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情況,竟發函向他追繳該筆涉訟輔助費。但最高行政法院還了卜正明一個公道,判決台銀敗訴確定。判決書指出,卜正明是在民國83年間擔任台銀總經理,因為處理該行購置新莊分行行舍遭到檢方起訴,直到93年6月9日經最高法院判決無罪確定。訴訟期間,卜正明根據「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向台銀申請輔助律師費用,合計為75萬元。卜正明在法院審理期間,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在84年間議決「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無罪確定之後,卜正明向公懲會聲請再審議,獲該會在94年10月再審議決「休職,期間2年」。不料台銀卻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的函釋,及公懲會94年10月的再審議決理由,認為卜正明應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違法失職行為,於是在95年4月發函追繳先前已支付的輔助訴訟費。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台銀的作法毫無道理,在97年間判決,台銀敗訴。台銀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但確定判決指出,財政部訴願會認為台銀追繳訴訟輔助費函文不是行政處分,因此不受理卜正明所提訴願,也並不恰當。因為台銀具有政府機關的功能,台銀追繳函就是行使該因公涉訟輔助特定事件的行政處分,卜正明自然為適格的行政訴訟事件當事人。最高行政法院最後判決,駁回台銀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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