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債案涉詐欺 元大馬志玲夫婦 各判七年半

2010-05-29 公司:元大投信
元大京華證券購買元大投信結構債案,台北地方法院廿六日審結宣判。元大集團總裁馬志玲、杜麗莊夫婦,利用出售元大投信股權機會,將馬家的結構債虧損,轉嫁給元京證,藉兩公司股權交易獲利,依違反證交法的證券詐欺罪,各判刑七年六月。同案另五名元京證被告,四人判決有罪。總經理張立秋判刑三年六月、財務副總陳麒章與債券部副總吳麗敏,各判刑四年六月、董事林明義判刑五年、元京證債券部協理曾鴻展獲判無罪。元大金昨晚表示,馬志玲、前元大證券董事長杜麗莊、前元大證金董事長張立秋等人,都已在去年辭職,因此判決對元大金的業務及財務不會有影響。據了解,馬志玲等人已委由律師研究,近期應會提起上訴。合議庭調查認定,元大馬家在本案中,利用結構債交易,獲利近七億六千六百多萬元,馬家手段雖不正當,交易目的卻非不正當,後來還依金管會指示,「吐」出三億多元。就結構債交易損失部分,並未涉及起訴書認定的非常規交易行為,求刑十年過重,但犯罪所得應發還被害人。判決理由指出,馬志玲夫婦九十四年五月,向元京證釋出出售元大投信股權訊息,隱暪、操縱財務顧問,修改評估報告高估股價,由元京證以高價購買元大馬家及其投資公司持有的元大投信全部股權,讓馬氏家族獲利三億四千萬元。張立秋等四人,知悉馬志玲夫婦要轉嫁結構債損失,竟對元京證公司董事會隱瞞重要交易事項,完成本案股權交易,使元京證公司受損失,違背職務應各自負起刑責。結構債交易部分,原本元京證因持股比率,僅應承受百分之廿損失,但在馬家將元大投信股權賣給元京證後,讓元京證的損失,一夕暴增至八三%,導致元京證承受馬家損失三億三千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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