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決議 : 高鐵21億賠償 原始股東埋單

2005-05-28 公司:台灣高鐵
立法院昨審議通過九十四年度國營事業預算,並在國親兩黨聯手下,表決通過決議,「高鐵公司賠償仲裁損失新台幣廿一億元,由原始五大股東負全責」。對此,執政黨批評這是「違法決議」,因此台灣高鐵公司屬民間單位,其董事與股東間之私權部分是該公司內部事務,應依據公司法等相關法規辦理,國會無權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提案的親民黨團表示,依公司法一五五條規定,「發起人對於公司在設立登記前所負債務,在登記後亦負連帶責任。」而台灣高鐵原股東於八十六年與歐洲高鐵聯盟曾有合作協議,八十七年台灣高鐵正式設立公司,隨後轉與日本新幹線簽署合作備忘錄,才導致歐洲高鐵聯盟向國際仲裁法庭申請仲裁並要求賠償。因此,親民黨團認為,仲裁損失的賠償債務,是由五大原始股東,包括大陸工程、太電、富邦、長榮及東元等,在公司設立登記前的決策,所引起,應由發起人負連帶責任。親民黨團總召陳志彬強調,立法院作成決議限制,主要目的是要求已投資高鐵公司的國營事業代表,應於股東會中表明態度,要求仲裁損失由原始股東負責,不應侵害其他股東的權益。據了解,目前已投資台灣高鐵的政府單位,包括台糖公司陸續投資五○億元,以及行政開發基金投資三○億元等。不過,民進黨政策會執行長何建銘表示,高鐵公司是民間機構,立法院沒有權利去對民間公司作任何決議,況且即使是一般公司的損失,本來就應該由全體股東共同承擔,怎麼可能使由發起股東來負責?他詊評這根本是「違法亂紀」、「違法的決議」,其董事與股東間之私權部分是該公司內部事業,應依據公司法等相關法規辦理,國會無權提出這種不合理的要求。主計算則提出說明,如果台灣高鐵公司現有股東認為,五大集團股東於擔任公司董事時於決議核心機電標段有違法違約之情事,而因仲裁案致公司受損害時,得依公司法第二一四條規定,由繼續一年以上持有股份總數三%以上之股東,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該等董事提起訴訟。不過,雖然民進黨團疾呼立法院不能做出侵害民間企業經營的無理決議,但在國民黨團的支持下,經過院會表決,兩大在野黨仍聯手通過這項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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