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公司 : 誰賠由董事會決議

2005-05-28 公司:台灣高鐵
台灣高鐵公司必須賠償歐洲高鐵聯盟廿一億元的費用,立法院院會昨(廿七)日通過決議,必須由五大原始股東埋單。台灣高鐵副總經理江金山表示:「不可能,這已經違反公司法的精神」。如果立法院的決議可行,高鐵公司由歐鐵轉換日本新幹線所省下的數百億元,是不是也由由五大原股東均分?立法院昨日通過,高鐵應賠償歐洲高鐵聯盟的廿一億元費用,必須由富邦、大陸、長榮、東元及太平洋電線電纜等五大原股股東買單的決議,並要求投資高鐵的國營業及官股董事,在高鐵董事會中提案通過,至少,未來國營事業不能分擔高鐵廿一億元的仲裁費用。交通部長林陵三表示,廿一億元的賠償費,由誰支付,必須由台灣高鐵的董事會決議,這是公司法的權責。未來就算依立法院決議,官股董事提案不支付這筆仲裁費,但是,由於國營事業並非高鐵最大股東,在董事會中不見得能通過。「這是經營階層的問題,必須由高鐵公司自行解決」。江金山說,按公司法的精神,股東的權利及義務無法分割,高鐵公司因為轉換系統所省下的數百億元,是不是也應該由五大股東均分。如果不是,為何仲裁費用必須要由五大原始股東買單?他說,高鐵公司的所有董事都應非常清楚,該公司的任何一項決議,都是由董事共同決議,因此,對所有的決策內容也要完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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