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心股東落跑 立委要求高鐵營運後 原始股東25%比率不降

2005-11-29 公司:台灣高鐵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日決議,要求高鐵五大原始股東在高鐵公司營運後,必須維持二五%的投資下限規定。高鐵局長吳福祥表示,交通委員會的決議沒有法律效力,但交通部會加以尊重。由於高鐵公司是政府立案登記的公司,依公司法行事,立法院沒有立場限制民股的持股比例。台灣高鐵公司與交通部簽訂的興建營運合約,只規定高鐵五大原始股東必須在「興建期」維持二五%的投資下限,但在高鐵公司營運後,卻沒有規範五大原始股東的投資下限。立委憂心,高鐵公司可能在營運後,惡意撒手,要求政府接收。因此交通委員會昨日決議,高鐵官股董事在董事會中,必須要求五大原始股東繼續投資,而且營運後不得低於二五%的下限。否則,交通部必須承擔政治責任。吳福祥表示,由於高鐵投資金額龐大,當初交通部擔心五大原始股東得標後不願出資興建,因此與高鐵公司簽訂的興建營運合約中,要求高鐵公司必須維持二五%的投資下限,至於高鐵公司營運後,由於該公司屬民營公司,因此,只要「台灣高鐵公司」存在,內部股東要換人,或是股權轉移,甚至五大原始股東出脫所有股票都可以,只需按一般公司的市場機制操作模式,依公司法行事。但昨日立法院的決議,要求高鐵公司在營運後,必須維持二五%的投資下限規定,形同立法院干預民間公司的運作。吳福祥表示,高鐵營運後,興建營運合約有規範彼此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主要仍依循公司法。立法院的決議,要求民股持股比例必須達到一定的下限,並不合理。
公告
暫無公告
最新消息
  • 暫無資料
關於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