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保護商標 不排除打官司
2006-02-15
公司:台北金融大樓
台北101商標爭議未平,台北101昨(14)日反駁智慧財產局認為101入鏡不算侵權的說法,「只要未經同意就使用101大樓造型,進行商業行為,就已經侵害101商標權」,未來101將針對個案「有效開放,積極管理」商標權。台北101公關室協理劉家豪昨天緊急出面澄清連日來的商標爭議,他說,101並不是死要錢,只是希望業者可以尊重他們的立體商標權,「否則向智慧財產局註冊登記目的為何?」。例如,中華郵政即2月23日將發行台北101郵票、外交部在外國人簽證頁印刷台北101大樓浮水印,與華航在國外雜誌刊登的廣告,都是經過台北101授權,這些也是101認為「有效開放」的案例。劉家豪說,由於台北101大樓造型可作為識別商品或商品服務來源的商標使用,所以被商標法及著作權法保護,如果有意「重製」101外觀進行商業行為,都必須經過101同意,經過這次事件,台北101也打算參考迪士尼樂園的授權機制,研議一套101商標授權準則。劉家豪說,建商未經同意,就以台北101大樓為背景設計房地產廣告,或在台北101大樓前拍攝廣告,將台北101大樓的造型做成紀念品販售,在客觀上會讓消費者誤認為是台北101在賣房子,為了避免混淆,台北101將針對相關個案「積極管理」商標權。事實上,台北101在申請立體商標權時,同時也註冊了26種類別產品商標,包括汽水、洗衣用品、攝影印刷品、文具等產品,都不能隨意將101背景納入產品圖案的一部分。台北101說,「相信很多廠商不會隨便將米老鼠或史努比的圖案用在販售的商品上」,同樣地,如果廠商認為使用101外觀不算違反商標法及公平交易法,台北101願意就具體情形交由司法機關認定,也就是說,台北101為了保護商標權,未來不排除與侵權者對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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