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應立即辦理資訊揭露

2006-03-17
近期有多件上市公司合併、收購案,但各公司揭露資訊的時點卻不一

致。台灣證券交易所發函給各上市公司,要求未來遇有董事會決議通

過合併、分割、收購、股分受議等議案時,無其投資方式採何種方式

,皆應於事實發生日時、或傳採媒體報導日後,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

開始前,將訊息內容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中。

證交所指出,所謂的事實發生日,包括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

、過戶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

以孰前者為準;若有傳播媒體報導之日也算在內,應在次一營業日的

交易時間開始前將訊息輸入。

此外,上市公司董事會通過合併、分割、收購、股分受讓等議案時,

無論其投資方式係採向其他主要股東購買、自集中市場直接購入、參

與認購現金增資或其他等方式處理,都應於決議後辦理資訊揭露。即

使前項併購案仍須目的主管機關審核,上市公司只要在揭露內容之「

預定完成日程」一欄載明即可,但訊息仍應公開。

公告
暫無公告
最新消息
  • 暫無資料
關於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