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應立即辦理資訊揭露
2006-03-17
近期有多件上市公司合併、收購案,但各公司揭露資訊的時點卻不一
致。台灣證券交易所發函給各上市公司,要求未來遇有董事會決議通
過合併、分割、收購、股分受議等議案時,無其投資方式採何種方式
,皆應於事實發生日時、或傳採媒體報導日後,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
開始前,將訊息內容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中。
證交所指出,所謂的事實發生日,包括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
、過戶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
以孰前者為準;若有傳播媒體報導之日也算在內,應在次一營業日的
交易時間開始前將訊息輸入。
此外,上市公司董事會通過合併、分割、收購、股分受讓等議案時,
無論其投資方式係採向其他主要股東購買、自集中市場直接購入、參
與認購現金增資或其他等方式處理,都應於決議後辦理資訊揭露。即
使前項併購案仍須目的主管機關審核,上市公司只要在揭露內容之「
預定完成日程」一欄載明即可,但訊息仍應公開。
致。台灣證券交易所發函給各上市公司,要求未來遇有董事會決議通
過合併、分割、收購、股分受議等議案時,無其投資方式採何種方式
,皆應於事實發生日時、或傳採媒體報導日後,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
開始前,將訊息內容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中。
證交所指出,所謂的事實發生日,包括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
、過戶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
以孰前者為準;若有傳播媒體報導之日也算在內,應在次一營業日的
交易時間開始前將訊息輸入。
此外,上市公司董事會通過合併、分割、收購、股分受讓等議案時,
無論其投資方式係採向其他主要股東購買、自集中市場直接購入、參
與認購現金增資或其他等方式處理,都應於決議後辦理資訊揭露。即
使前項併購案仍須目的主管機關審核,上市公司只要在揭露內容之「
預定完成日程」一欄載明即可,但訊息仍應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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