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啊!籌資路變窄… 高鐵開發案證券化 立院搖頭

2006-11-03 公司:台灣高鐵
立法院為防堵不動產證券化成為高鐵等BOT案利用為籌資工具,在「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修正草案」加入「高鐵排除條款」,把高鐵場站等土地開發案排除在可以證券化的範圍。此修正案已在今年初由立院初審通過,立院朝野黨團昨(2)日針對此條文進行進入院會二讀前的朝野協商,由於國民黨立委羅明才認為不應亂套圖利財團的帽子,不同意立院同僚的主張,昨天協商沒有結果,將擇期再討論。不過,羅明才的反對理由,只是要求金管會提出防止財團藉由不動產證券化吸金的配套,和修正草案的目的相同,因此此修正案通過三讀的機率甚高。「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修正草案」今年初在立院初審通過,其中有關「開發型不動產納入證券化」的第17條條文一直備受爭議,立委增訂這條條文的目的,是擺明要限制高鐵利用開發型不動產證券化籌資。所謂開發型不動產證券化,是和已興建完工的建築物等不動產證券化區隔,泛指籌資來開發土地等不動產證券化商品。原本的行政院版明訂開發型不動產投資信託若採公開募集,將限定在都市更新案件、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條例所列建設,及中央核准的公共建設等投資標的,但當時在野立委強烈質疑,此案通過之後,高鐵便可將沿線場站都拿出來證券化籌資,恐成為圖利高鐵的「高鐵條款」。不過,在野立委強力堅持下,初審過關的草案針對關鍵的第17條條文,加入「以政府、公營事業、公股占20%以上的事業,或政府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基金,或法人未投資、政府未保證其借入款項或營運收益的標的為限」的高鐵排除條款、或是在野立委所稱的「不當BOT排除條款」。羅明才表示,開發型不動產證券化充滿了不確定性,如果沒有完善配套措施,難保財團鑽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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