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 將可投資上櫃股票 金管會開放購買境外基金 整體投資比重

2007-12-25
期貨商 將可投資上櫃股票 金管會開放購買境外基金 整體投資比

重提高為資本額30% 有利避險

金管會放寬期貨商自有資金投資限制,期貨商將可以購買上櫃公

司股票和境外基金,整體投資比重也從原本實收資本額或淨值的

20%,提高為30%,期貨業者指出,此舉將有利期貨商從事

投資避險。

證期局官員指出,原本期貨商可以投資的類別包括上市股票、期

貨、國內投信發行的基金和政府債券四種,投資的總金額不得超

過業者實收資本額或淨值較低者的20%。

但由於10月期交所推出一支OTC指數期貨掛牌,之後不少期

貨業者反映,如果只能操作OTC指數期貨,卻不能買賣上櫃股

票,期貨商將無法避險。

為解決相關問題,金管會這次決定放寬期貨商買賣上櫃股票和在

國內募集及銷售的境外基金,而且總投資金額調整為不得超過其

實收資本額,或淨值較低者的30%;這部分投資,如果與金管

會之前已核准期貨商轉投資事業的投資總額併計,則不得超過其

實收資本額的40%。

因應投資類別和比重的調整,金管會這次也針對個別的投資項目

做了部分修正。

未來期貨商持有任一國內上市、櫃公司股份的總額,不得超過該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10%;而且持有上櫃股票總額的部分,

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額或淨值較低者的10%。

持有任一境外基金的金額,不得超過該境外基金前一日淨資產價

值的10%;至於如何認定投資境外基金的金額,是以原始投資

成本為認定標準,投資後如果因為公司淨值或被投資基金的淨資

產價值變動,以致未符合這次修法規定時,期貨商可以不需立即

處分,只是之後只得賣出,不可以再行買入,以調整到符合規定



此外,為鼓勵期貨商在國內從事交易,期貨商若持有以我國證券

、證券組合或股價指數為標的的期貨契約、選擇權契約與期貨選

擇權契約,未平倉部位所需的原始保證金金額,再加計從事選擇

權契約交易所支付與收取權利金淨額的合計數,國內期貨市場部

分不得低於國外期貨市場部分的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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