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讓經手費績效標準 出爐

2008-02-29
證交所增訂對ETF流動量提供者及其負責提供流動量ETF的

經手費折讓及獎勵金辦法,ETF若符合普通交易最佳一檔買賣

價差出現大於1%持續不超過30分鐘,當月不超過二次的績效

標準,流動量提供者得折讓經手費。

證交所訂定的ETF績效標準還包括,普通交易的每日周轉率都

達一定比率以上,計算周轉率的日成交量不含流動量提供者於同

一盤以ETF專戶、其他自有名義開立的帳戶買賣,或其間相互

買賣成交的數量;周轉率比率由證交所視各種ETF及市場狀況

另訂。

另外,ETF價格除漲停或跌停外,市場行情揭示僅有買進或賣

出揭示價格逾三分鐘的次數不超過二次;但若遇有營業細則第

58條之3第3項情事,須延緩撮合時間時,得排除上述的揭示

時間計算。

證交所表示,獎勵金部分,ETF流動量提供者除了符合上述的

績效標準外,還需達下列條件,才可獲得獎勵金額,包括ETF

上市須滿一個月;ETF當季日均資產總值100億元以上,每

月日均成交達5,000張以上;當季日平均資產總值不滿

100億元,每月日均成交達500張以上。

證交所表示,除了經手費折讓及獎勵金,對ETF流動量提供的

優惠,還包括流動量提供者就該ETF鉅額、普通交易、盤後定

價及零股交易,及其相互間同日現股買賣同一交割期,得進行買

賣相抵的交割。

上述買賣相抵後,若仍有賣出餘額,得於當日由證交所借券系統

或依規向券商借入該ETF;或至遲於次一營業日依業細則第

109條規定申報借券辦理交割,並得免除對其總經理、經理人

及經辦人員的相關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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