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轉市條件 再度放寬

2008-03-19
證交所今年力拚四十家新上市公司,為吸引上櫃轉上市,證交所

昨日董事會,再度放寬櫃轉市的相關規定。證交所指出,轉上市

的上櫃公司若股權分散未達標準,且公開承銷的股數不足二百萬

股,或不足實收資本額的一%,則可自行分散股權,無須公開承

銷,以降低櫃轉市的成本。

證交所三月底將二度赴海外邀請台商回台掛牌,目標瞄準泰國、

馬來西亞台商,為加速台商回台上市腳步,證交所昨日也針對行

政院「海外企業來台掛牌一二三計畫」修正相關的上市準則。證

交所說,海外掛牌公司以國際性會計師事務所或我國會計師事務

所查核的合併報表為主,若財報未依我國會計準則編制,則必須

揭露其間重大差異數字,並由我國註冊會計師出具查核報告。

此外,推薦承銷商必須在申請年度,以及期後兩年,總計三年的

時間內協助海外來台掛牌公司遵守國內相關法令,並負起保薦責

任。至於保薦責任的細節,以及所須負起的責任,證交所表示,

細節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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