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持有單一外國公司 不得逾 5%

2008-03-19
為擴大我證券市場規模,吸引海外企業回台掛牌,金管會昨(

十八)日修訂相關規範,証券商自行買賣持有任一外國公司股份

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五%,且其持有外國公司

所發行有價證券的成本總額,不得超過資本淨值的一○%。

金管會宣佈開放第一上市,推動一二三計畫,包括在現行的第二

上市的TDR以外,新增第一掛牌交易;二是指有兩大市場可以

投入,分別是興櫃市場與一般上市櫃市場;三是指三大好處,擬

向海外企業展開雙臂,至於能吸引多少台商回台?官員表示,證

交所規劃第一年的目標為一○家。

因應放寬措施上路,金管會昨日預告「證券商管理規則」,當中

規範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依有關法令規定以外,券商經營

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者,持有本國或外國分別訂有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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