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銷海外企業來台上市
2008-12-26
證交所昨(25)日表示,未來海外企業採承銷商保薦人制度,若
公司上市後爆發「地雷」股,只要承銷商認真輔導,證明已盡專
業上應有之注意,依法將可降低相關的法律責任。
證交所是自參採香港「保薦人(Sponsor)」的制度,要求外國企
業來台上市必須由承銷商推薦後,引起外界眾多誤解。昨日對承
銷商的責任作上述說明。
證交所表示,依證交法第32條規定,國內一般上市案件若公開說
明書記載不實,承銷商也要和公司負連帶責任。但若公司於上市
後發生弊端,最終責任歸屬仍應追究上市公司的負責人,而非承
銷商肩負全部責任。依香港經驗,保薦人應抱持專業的懷疑態度
,審查公司或董事提供的資料及所作陳述,也要紀錄整個盡職審
查工作的計劃,甚至後來的實際工作若與計畫不同,也要完整的
記錄下來,等到投資人控告的時候,主管機關才有依據來調查責
任歸屬,承銷商才有足夠的資料來證明已盡最大努力。
公司上市後爆發「地雷」股,只要承銷商認真輔導,證明已盡專
業上應有之注意,依法將可降低相關的法律責任。
證交所是自參採香港「保薦人(Sponsor)」的制度,要求外國企
業來台上市必須由承銷商推薦後,引起外界眾多誤解。昨日對承
銷商的責任作上述說明。
證交所表示,依證交法第32條規定,國內一般上市案件若公開說
明書記載不實,承銷商也要和公司負連帶責任。但若公司於上市
後發生弊端,最終責任歸屬仍應追究上市公司的負責人,而非承
銷商肩負全部責任。依香港經驗,保薦人應抱持專業的懷疑態度
,審查公司或董事提供的資料及所作陳述,也要紀錄整個盡職審
查工作的計劃,甚至後來的實際工作若與計畫不同,也要完整的
記錄下來,等到投資人控告的時候,主管機關才有依據來調查責
任歸屬,承銷商才有足夠的資料來證明已盡最大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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