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券同日交割 運用更靈活
2009-01-16
台灣證券交易所指出,今年2月2日農曆春節開紅盤日起,證券市
場將實施款券「T+2」日(DVP)交割新制,投資人對證券商的款
券交割時間,將由現行「T+1」日中午12時調整為「T+2」日上午
10時前。
證交所表示,這項新制度對國內或是國外投資人都有較寬裕的時
間,來安排對證券商的款券交割作業,可以提高投資人對款券運
用的靈活度。
證交所舉例,按目前規定,投資人買賣證券要在「T+1」日中午
12時前向證券商完成交割;但投資人相對應收的證券與款項則
要到「T+2日」才拿得到,約有一天的時間差。
由於有一天的時間差,對於想要充分、有效運用資金或證券的投
資人,會增加其資金或證券運用的困難度。新制則將交割時間調
整為同一天,可使投資人款券運用更加有效率。
此外,現行投資人買賣證券於「T+1」日要向證券商辦理交割,
等到「T+2」日上午證券商才向市場辦理交割;若該期間證券商
發生違約,則投資人權益將受到相當大的波及。
新制將投資人應付款券調整與應收款券為同一天,則可大幅降低
若證券商違約時,對投資人造成損失的風險。
證交所表示,部分證券商為了提醒投資人避免違約,也有建議投
資人於「T+1」日即將交割款項預先存入投資人銀行交割帳戶等
作法。主要是為了避免投資人於「T+2」日因疏忽或其他原因,
未能於上午10時前完成交割而導致違約。
考量實施交割新制係制度重大變革,證交所將給予半年適應期,
亦即在7月31日前,證券商申報投資人違約資訊仍即時同步傳送
到「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公告;若證券商申報投資人當日結案
或撤銷,當日將同步刪除系統內該結案投資人的違約紀錄,但次
日(含)後證券商申報投資人結案,仍維持現制公告違約紀錄。
證交所表示,按營業細則第91條第5項,及「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
人遲延交割及違約處理作業要點」的違約處理作業規定,投資人
違約後證券商其因代辦交割所受的證券或價款,至遲應於委託人
違約之次一營業日,在集中市場委託他證券經紀商予以處理。
新制實施後,證券商於「T+2」日上午11時申報客戶違約後,得
於當日進行反向沖銷。
場將實施款券「T+2」日(DVP)交割新制,投資人對證券商的款
券交割時間,將由現行「T+1」日中午12時調整為「T+2」日上午
10時前。
證交所表示,這項新制度對國內或是國外投資人都有較寬裕的時
間,來安排對證券商的款券交割作業,可以提高投資人對款券運
用的靈活度。
證交所舉例,按目前規定,投資人買賣證券要在「T+1」日中午
12時前向證券商完成交割;但投資人相對應收的證券與款項則
要到「T+2日」才拿得到,約有一天的時間差。
由於有一天的時間差,對於想要充分、有效運用資金或證券的投
資人,會增加其資金或證券運用的困難度。新制則將交割時間調
整為同一天,可使投資人款券運用更加有效率。
此外,現行投資人買賣證券於「T+1」日要向證券商辦理交割,
等到「T+2」日上午證券商才向市場辦理交割;若該期間證券商
發生違約,則投資人權益將受到相當大的波及。
新制將投資人應付款券調整與應收款券為同一天,則可大幅降低
若證券商違約時,對投資人造成損失的風險。
證交所表示,部分證券商為了提醒投資人避免違約,也有建議投
資人於「T+1」日即將交割款項預先存入投資人銀行交割帳戶等
作法。主要是為了避免投資人於「T+2」日因疏忽或其他原因,
未能於上午10時前完成交割而導致違約。
考量實施交割新制係制度重大變革,證交所將給予半年適應期,
亦即在7月31日前,證券商申報投資人違約資訊仍即時同步傳送
到「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公告;若證券商申報投資人當日結案
或撤銷,當日將同步刪除系統內該結案投資人的違約紀錄,但次
日(含)後證券商申報投資人結案,仍維持現制公告違約紀錄。
證交所表示,按營業細則第91條第5項,及「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
人遲延交割及違約處理作業要點」的違約處理作業規定,投資人
違約後證券商其因代辦交割所受的證券或價款,至遲應於委託人
違約之次一營業日,在集中市場委託他證券經紀商予以處理。
新制實施後,證券商於「T+2」日上午11時申報客戶違約後,得
於當日進行反向沖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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