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券同日交割 運用更靈活

2009-01-16
台灣證券交易所指出,今年2月2日農曆春節開紅盤日起,證券市

場將實施款券「T+2」日(DVP)交割新制,投資人對證券商的款

券交割時間,將由現行「T+1」日中午12時調整為「T+2」日上午

10時前。

證交所表示,這項新制度對國內或是國外投資人都有較寬裕的時

間,來安排對證券商的款券交割作業,可以提高投資人對款券運

用的靈活度。

證交所舉例,按目前規定,投資人買賣證券要在「T+1」日中午

12時前向證券商完成交割;但投資人相對應收的證券與款項則

要到「T+2日」才拿得到,約有一天的時間差。

由於有一天的時間差,對於想要充分、有效運用資金或證券的投

資人,會增加其資金或證券運用的困難度。新制則將交割時間調

整為同一天,可使投資人款券運用更加有效率。

此外,現行投資人買賣證券於「T+1」日要向證券商辦理交割,

等到「T+2」日上午證券商才向市場辦理交割;若該期間證券商

發生違約,則投資人權益將受到相當大的波及。

新制將投資人應付款券調整與應收款券為同一天,則可大幅降低

若證券商違約時,對投資人造成損失的風險。

證交所表示,部分證券商為了提醒投資人避免違約,也有建議投

資人於「T+1」日即將交割款項預先存入投資人銀行交割帳戶等

作法。主要是為了避免投資人於「T+2」日因疏忽或其他原因,

未能於上午10時前完成交割而導致違約。

考量實施交割新制係制度重大變革,證交所將給予半年適應期,

亦即在7月31日前,證券商申報投資人違約資訊仍即時同步傳送

到「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公告;若證券商申報投資人當日結案

或撤銷,當日將同步刪除系統內該結案投資人的違約紀錄,但次

日(含)後證券商申報投資人結案,仍維持現制公告違約紀錄。

證交所表示,按營業細則第91條第5項,及「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

人遲延交割及違約處理作業要點」的違約處理作業規定,投資人

違約後證券商其因代辦交割所受的證券或價款,至遲應於委託人

違約之次一營業日,在集中市場委託他證券經紀商予以處理。

新制實施後,證券商於「T+2」日上午11時申報客戶違約後,得

於當日進行反向沖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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