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首例 台銀設審計委員會

2009-07-17 公司:台灣金融控股
台灣銀行將成立審計委員會,規劃由三位獨立董事組成,財政部與金管會已原則同意並支持,台銀此舉將創下單一股東成立審計委員會首例,也是國內第一家設立審計委員的公營事業,對推動公司治理具重要意義。台灣金控旗下台銀的董監任期將於30日屆滿改選,據了解,台銀已呈報財政部,這次將選出三位獨董,並依證交法規定成立審計委員會。由於財政部是台銀及台灣金控的唯一股東,單一大股東能否成立審計委員會,在國內算特殊案例,台銀因此請教金管會意見,金管會認為,證交法並未限制單一股東的公司不能成立審計委員會,財政部也同意台銀的作法。根據證交法第14條之4,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審計委員會設立會讓原本清一色公股代表的董事會結構產生變化。據了解,台銀與財政部已積極物色三位獨立董事人選。依證交法規定,公司併購、投資等重大議案及財務、會計等重要人事,必須經審計委員會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重大事項如果未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則須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執行,且必須在董事會會議紀錄說明審計委員會決議。過去台銀的公司財務、會計等重要人事,及併購、投資等重要議案,都是由經營團隊主導,未來審計委員會對公股掌控的經營階層可產生制衡效果。此外,根據證交法第26條之3,同一法人不能同時擔任董事及監察人,由於該規定從96年1月1日實施,因此今年7月底改選的台銀也會面臨這項規定;台銀成立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就可順利解決同一法人不能同時指派董事及監察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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