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 要跟得上市場
2009-11-23
公司:南山人壽
中信金加入併購南山人壽行列,再度讓金控「子公司」的法定定義面臨挑戰。金控法實施八年多來,多項金控併購案均凸顯法律跟市場實務脫節,主管機關有必要從制度面著手解決。這幾年來,金控整併行動衍生不少市場亂象。如金控法准許金控併購可以分次買5%,不必一次買到25%的「敵意併購」,讓中信金插旗兆豐金、兆豐金併購台企銀案,併購不成後持股至今仍未處分。子公司定義則是另一爭議,法律規定持股25%或董事過半,就可列為金控子公司。實務上,持股逾25%未必能取得控制權,持股未逾25%、董事過半,也未必可以主導旗下子公司合併發揮綜效。開發金併金鼎證、台新金併彰銀,都讓子公司持股25%的定義,面臨挑戰,中信金打算買下南山人壽30%股權,卻不是南山大股東,更加凸顯此問題。子公司定義關係到金控母公司對子公司的財務責任,其問題的嚴重性,遠甚於敵意併購。八年多前,金控法制定時,金融機構股權分散仍是監理主流,但隨著環境變化,最近幾年股權分散在國際間已非金融監理重點,不少國家陸續放寬持股上限,甚至不訂定上限。過去在股權分散情況下,25%是大股東,如今情勢已大不相同。隨著兩岸金融市場開放,金控併購案將愈來愈多,監理法律必須跟上市場變化,以免橫生更多併購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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