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易購原獲准假處分聲請 高院駁回
2010-03-12
公司:東森得易購
東森得易購公司向法院聲請凍結森森百貨U-Life復播事件,獲台北地院裁准的假處分裁定書,在森森百貨提出抗告後,高等法院昨天裁定,廢棄北院原裁定;高院並自為裁定,將得易購原向北院所提假處分聲請,裁定駁回。不過,得易購仍可向最高法院聲請再抗告。因此本件的爭議,仍有待如果得易購提出再抗告後,三審的確定裁決結果。高院裁定森森百貨抗告成功主要理由包括:1.森森百貨U-Life在9 8年11月、12月分別與東森國際、朝禾、台固、紅樹林等公司簽訂電視購物合作播送合約書、廣告專用頻道使用合約書或廣告專用頻道租賃委託合約書,約定頻道業者自99年1月1日起播送森森經合法授權代理或自製的廣告,可證森森自99年1月起已取得系統頻道使用權,而 得易購既然自己承認與系統經營者的租約期限已在98年12月31日屆滿,不再有這些頻道的使用權。2.得易購不得使用這些頻道播送廣告訊號所受的營業損害,是因得易購沒向系統經營者取得頻道使用權,與森森取得頻道使用權的契約是否無效及森森有無違反競業禁止義務沒有關係。3.本件如准許得易購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將致使合法締約取得頻道使用權的森森,無從使用簽約頻道,何況,森森因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所受的損害,暨波及第3人即消費者所生的影響,遠超過得易購 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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