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辯條款攻防 下次會期再戰

2010-05-05
證交法關於內線交易行為的規範,在兩年多的修法過程中,

攻防的真正關鍵在於立委自行提案的「抗辯條款」,或稱為「豁

免條款」的免責規定。法務部與金管會聯手順利阻擋立委的提案

,但附帶決議要求兩單位在下會期再審議,這表示事情還未了結



特定立委原先提出的豁免條款,內容是「履行或執行獲悉消

息前已訂立之契約、已決定的業務範圍內之計畫、指示或決策,

且該契約、計畫、指示或決策對該有價證券的買賣數量、價格區

間及執行期間可得確定者」。

條款的內容是從美國引進的,看似不錯,但有心人蓄意造假

,有計畫性的事先規劃,再搞內線交易,防範的機制等於「敞開

大門」;美國人現在就為此類問題大傷腦筋。

由於法務部與金管會全力阻擋。特定立委後來又將文字改為

「行為人如能證明所從事之交易非基於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

重大影響其價格或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者,事先已向主管機關申

報並公告週知,不受第1項或第2項規定的限制」,增訂在第157

條之1第8項。

此條文若是過關,檢察官以後對於內線交易行為恐怕就不必

偵辦了;因為第8項的內容規範更寬、更無法約束其間的不法行為

;兩單位全力阻擋才暫免過關。

其實,要開放豁免條款也不是不行,但資訊一定要公開。如

果金管會能對上市櫃公司有關的「契約、計畫、指示或決策」,

規定事先都要「揭露」,相信社會大眾比較不會有反對聲音;反

正資訊公開,大家在股市憑本事見真章嘛!

倘若遊說立委的企業財團認為,如此怕會洩漏「商業機密」

,那也是沒辦法的事。因為,在免責與商機中過於傾斜於任何一

方,都會形成市場交易的不公平,屆時不法交易將氾濫成災。

此外,政府如要開放豁免條款,不僅要有配套措施,讓資訊

充分揭露,以規範內部人「計畫性的交易行為」可以免責;同時

也要對外部人,因商業行為過程中獲悉重大消息,而影響其原計

畫要買賣股票的行為是否要同樣列入考慮,一併免責,俾避免內

部人因揭露計畫進行交易免責,外部人反而要吃上內線交易罪的

畸型現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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