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新規定 強化審查 提高第一線效能

2010-05-24
證交所強化股票初次上市(IPO)的審查效率,即日起已新增IPO

在提報審議會審議前,若證交所的經理部門內審決議不同意上市

,得簽請總經理核可後逕予退件。

證交所審查IPO會經過經理部門內審、上市審議委員會,最後才是

董事會。證交所表示,實務上,經理部門實地查核IPO案時,即已

掌握申請上市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條件。

不過,經理部門審查IPO上市案的權責相對有限,即使在內審階段

即發現申請公司或許涉有不宜上市的「九條款」,實務上還是會

先與輔導承銷商溝通,要求補件說明或由申請公司主動撤件。

透過提高第一線有實務審查的經理經部門權責,強化IPO上市審

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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