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遲交割過怠金擬調升

2026-09-17 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
為提升整體市場交割秩序與監理效能,臺灣證券交易所決定大幅調升證券商延遲交割過怠金,將採四個級距計收「起算金額」與「逾時累計加金額」。調升後延遲交割過怠金,可能從目前的最低3萬元翻倍調高至6萬元,情節嚴重更將從4萬元跳到32萬元,翻7倍。

針對調升證券商延遲交割過怠金,證交所董事會通過將修正證交所「營業細則」第137條,修正完成即呈報主管機關同意後公告實施,最快近期上路。

證交所指出,有鑒於近期集中市場成交金額大幅成長,證券商每日淨收付金額自民國112年日增410億元,顯著提升至115年6月的1,287 億元。經檢視交割秩序,112年迄今共發生4次延遲交割,惟115年6月至7月間,即發生3次大額延遲交割,金額分別為65.11億元3.09億元及6.65億元,頻率及金額均顯著提高。

證交所強調,大額延遲不僅影響證交所及時撥款,也增加應收款證券商的資金調度成本及負擔,且現行延遲過怠金規範,自民國85年2 月實施至今逾30年未調整。

目前延遲交割金額課罰起算標準僅以5,000萬元以下或以上,分別課罰3萬元或4萬元,證交所表示,此規定已無法反應現行市場規模,也難以發揮監理效能。為維護市場交割秩序,避免證券交產生怠於準時交割的道德風險,證交所決定調升證券商延遲交割過怠金。

證交所經過參考美、港、日、韓等國際市場制度與國內證券商實務以日間透支利率(5%年利率)作為調高過怠金的計算基礎。另考量各證券商淨付金額差距擴大,將採四個級距計收「起算金額」與「逾時累計加金額」,調整如下:

一、超過1小時以內,延遲交付之交割借券擔保金、交割價款在4億元以下,課6萬元;超過4億∼12億元,課12萬元;超過12億∼20億元,課18萬元,超過20億元,課24萬元。

二、逾1小時以上,延遲交付之交割借券擔保金、交割價款在4億元以下,每超過1小時,增課2萬元;超過4億∼12億元,增課4萬元;超過12億∼20億元,增課6萬元,超過20億元,增課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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