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銀 要付台銀5,714萬
2007-10-26
公司:台灣銀行
台灣銀行91年接受農委會委託辦理招標,大眾銀行出具保證書替代得標廠商繳納保證金,結果廠商未依約完工,台灣銀行上門討保證金,沒料到大眾銀行翻臉不認帳,拒絕支付,台北地院日前判決大眾銀行敗訴,應支付台灣銀行5,714萬餘元。台灣銀行接受農委會防檢局委託辦理動植物檢疫中心工程標案,由德寶營造公司得標,照約定德寶公司須繳納履約、預付款還款與保留款還款等六筆保證金,但德寶公司並未繳納,而是尋求大眾銀行簽署保證書;事後,德寶公司並未完成工程,防檢局便與德寶終止合約,台灣銀行遂依約要求大眾銀行給付保證金5,714萬餘元,卻遭大眾銀行拒絕。大眾銀行反駁,該保證書的性質是連帶保證契約,並非「付款的承諾」,且該保證書是工程契約的「從契約」,台灣銀行應該要先證明有不發還德寶公司保證金的事實,大眾銀行才有付保證金的責任。不過,法官認為兩造簽署的連帶保證書,約定只要台灣銀行認定有未履行契約的事實發生,通知大眾銀行後,大眾須無條件將保證金如數給付,法官認為,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保證書是代替履約保證金的現金提出,台灣銀行能夠自行認定是否取償,保證書具有「獨立性」。法官表示,台灣銀行因為信任大眾銀行同屬金融行庫的還款能力,同意由大眾出具保證書取代保證金的提出,因此該保證書實際上是保障台灣銀行在可以沒收保證金的情況下,享有與得標廠商繳交現金時隨時可以沒收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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