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時斷油 責任推公平法?
2007-12-01
公司:台灣中油
在台灣中油公司加盟業者爆發販賣假油事件後,中油對外表示是因為受到公平法的限制,即使明知業者販賣假油,還是不能拒絕供油。公平會昨日發出新聞稿,表達「無比遺憾」的立場與態度。公平會發言人周雅淑說,中油公司從來沒有針對是否繼續供油適法性問題,向公平會申請解釋或說明公平法相關規定,她說,在事件發生後,如果中油當時擔心不賣油給業者牴觸公平法,應該來函公平會申請解釋,公平會會進行專業判斷,但是,她說,「當時連打個電話來詢問的動作,都沒有」。中油所說受公平法限制,公平會指出,當初是為了避免國內供油商濫用巿場地位,以斷油為手段,強迫加油站接受供油商所訂定的交易條件,因此訂定了「油品巿場全面自由化前供油行為之規範說明」。在這項規範說明中,針對斷油行為,是規定具有獨占地位的油品供應業者,「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對於加油站斷絕油品的供應,將涉及以不公平的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或涉及其他濫用獨占地位的行為。周雅淑特別強調,「無正當理由」,所以,當恆加加油站有賣假油事實時,中油可就雙方契約履行的範疇,進行必要的措施,而這屬於雙方契約的內涵,並不直接涉及公平法。就算中油仍然有所疑慮,周雅淑說,起碼也應該打個電話來問問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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