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期業稽核報告 須存五年

2007-12-19 公司: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金管會要求證交所、集保公司、券商和期貨商等業者,需加強內控制度,包括內部稽核及自行檢查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保存年限統一為至少五年;此外,對於董事會召開,也有更嚴格的規範。為督促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落實執行「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規定,金管會之前修正「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在昨(18)日公布修正內容。本次修正內容主要是督促公開發行公司發揮董事會職能,未來要把公司董事會議的運作管理,納入公司內部的內控制度和年度稽核制度。金管會這次是參考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商及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修正草案規定,未來只要是公開發行公司,都必須把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保存年限由三年、五年不等,統一為至少保存五年。此外,召開董事會時,包括董事簽到累計出席率、如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時,是否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授權範圍等,也都明確納入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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