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利息課稅爭訟 稅局敗訴

2008-05-23 公司:上海商銀
國稅局對於公司列報債券利息收入,不得扣除債券溢價攤銷數的函釋,受到法院嚴峻挑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國稅局自上海商銀 的營業收入所含的利息收入項下,加回債券溢、折價攤銷數,於法不合,上海商銀聲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國稅局在上海商銀列報債券利息收入的爭訟事件,竟然在初審法院就遭到敗訴,令人訝異;國稅局將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上海商銀在民國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營業收入淨額113.59億餘元,經國稅局初查以其中債券利息收入不應減除債券溢、折價攤銷數1.36億元(溢價攤銷數1.41億元-折價攤銷數517萬元 ),於是併同其餘調整,核定營業收入淨額為114.85億元,應退稅額 6,433萬餘元。上海商銀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上海商銀主張,所得稅法第62條規定的原利率,應該是債券發行時的「殖利率」,而非「票面利率」。國稅局認定不得將折溢價攤銷用以調整利息收入,顯然誤解所得稅法第62條規定。國稅局不准業者列報債券利息收入,扣除債券溢價攤銷數,是根據財政部75年7月16日的函釋,上海商銀認為,該函釋內容有違平等原則。而且,國稅局不准債券溢折價攤銷,將造成長期債券投資在分割前後利息收入不同的荒謬現象。法院認同上海商銀的看法,並認為,在利息收入項下扣除債券溢價攤銷,始能真正反應公司稅負的經濟支付能力,符合量能課稅原則。法院判決指出,債券的溢價或折價發行,完全取決於市場利率與票面利率的比較,當市場利率低,而票面利率較高時,因為投資者知道購買債券獲息較多,自然會願意用高價買入債券,因此產生「溢價」的情形。但反過來,當市場利率高,票面利率低時,投資者則因為債券將來獲息較少,只願意出低於面額價格買入債券,因此產生折價的情形。其間的考量純以相對的利率比較為準,這中間沒有任何稅捐規避的可能,國稅局擔心業者規避稅負實在過慮。
公告
暫無公告
最新消息
  • 暫無資料
關於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