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4合1特別條例 年底完成

2008-05-26 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
證券周邊單位4合1將設特別條例,訂於年底前完成。準金管會主委陳樹指出,證交法第128條修法可望很快完成,但此修法「只完成了屋頂,牆沒有打通」,後續還須設置1特別條例,把證交所控股公司與旗下子公司的權利、義務,加以定義、規範,才能跟上全球交易市場的整合風。陳樹是在出席工商時報「30週年前瞻財經論壇」,提出上述說法。他指出,該特別條例「世界各國都有」,內容僅20多條,台灣若要制定,「可以很快,半年內完成沒有問題!」陳樹接任金管會主委後,將納入第一波推動法案最快年底前完成。之所以另設特別條例,他解釋說,目前的企業併購法,是根據營利組織架構去設計的,即使依該法進行完成併購,但後續交易單位的功能,在該條例只偏重在公司化,在利益營利引導等功能時,證交所循此法成立,勢必無法再執行監理職能,因此該條例也將明定,「監理任務由櫃買中心來執行。」對於新主委的構想,開發工銀總經理劉紹樑表示支持,認為該條例就如同變魔術,「像把一扇門的五道鎖打開。」對於國內券商與工業銀行,陳樹也提出「轉型為投資銀行」的新思維。他指出,金融可區分為直接金融和間接金融兩大塊,間接金融部份朝併購的方向進行,直接金融則走向現貨和衍生性金融商品、前後台等的垂直和水平整合。陳樹強調,目前台灣的資本市場,無論投信、投顧、券商還是創投等,只能說是處在少年期,甚至是幼年期的階段,他承認目前「開放都還不夠」。他進一步指出,投資銀行的形成,政府可以是倡導者,但不能是介入者,所以,對於推動4合1關鍵點的證交法第128條修法作業,「要很快通過!」並緊接著推動特別條例,名稱可以是證交法控股公司條例,或證交所控股公司法。陳樹並說,交易所控股公司的成立,不困難,難的是資訊的分工與整合,該條例目的是定義母控股公司和子公司的關係,及各自的權利義務,「就如同金控公司設置金控法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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