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恢復交易 財報須符無保留意見
2008-06-02
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未如期申報、公告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被處以股票停止交易後,未來即使補行申報公告財報,仍須符合「無會計師保留意見」的查核或核閱報告,才能恢復股票交易。證交所指出,查核財報實務發現,過去未如期申報公告財報或財測的上市公司,多屬於營運艱困公司;即使後來補行申報公告財報或財測,也多屬簽證會計師有「保留意見」的查核或核閱報告;為了維護股東權益,避免誤踏地雷股,增訂即使補行申報公告,還須有「無保留意見」的查核報告,才能恢復股票交易。證交所增訂營業細則第49條、第50條及第50條之1,規定股票恢復交易條件為,上市公司因未如期申報公告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股票停止交易後,經依規定補行公告申報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且無第49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保留意見查核報告或保留式核閱報告者。也就是說,上市公司未如期申報公告財報或財測,股票經停止交易後,除了須依規定補行公告申報財報或財測外,財報及財測且須屬於沒保留意見的查核報告,或保留式的核閱報告,才能恢復股票交易。此外,證交所修訂營業細則第50條之1的股票終止條款,將「其有價證券經依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予以停止買賣,滿六個月後仍有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修訂為「其有價證券經依前條規定予以停止買賣,連續滿六個月後仍未恢復其有價證券之買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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