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將可共用證經期經設備

2008-06-09 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
證交所為降低證券商經營成本,修訂「證券商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允許證券經紀部門與期貨經紀部門可共用設備。證交所表示,為節省證券商成本及簡化作業程序,新增證券商同時辦理證券自營業務及期貨自營業務者,可以共用設備;但證券商辦理證券自營業務之營業處所與辦理證券經紀業務的場地,仍應明顯區隔。依據主管機關規定,期貨商或金融機構兼營證券業務者,如由具有證券及期貨業務員資格的業務人員辦理自行買賣業務,可同時辦理證券或期貨的自行買賣。證交所指出,辦理證券自行買賣部門之經理人,得由其辦理期貨自行買賣部門的經理人且符合規定之資格條件者兼任;因此,考量節省證券商成本,新增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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