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共業 結構債風暴猶未歇…
2008-07-26
公司:元大證券
元大金控副總經理莊有德昨天說,元大金控處理結構債一切合法,而且是遵照金管會指示;元大會配合檢調調查,但也希望能還元大一個清白。元大證因處理元大投信結構債問題涉及背信,昨天遭檢調搜索,5月寶來證被搜索也是因為類似問題,顯示三年多前鬧的沸沸揚揚的結構債問題至今未歇。三年多前因為市場利率反轉,投信債券型基金所持有的結構債價格暴跌,讓債券型基金出現極大的流動性危機,金管會為避免國內金融市場出現系統性風險,下令所有投信限期出清結構債,虧損由投信大股東承擔。估計當時整體投信業因為處理結構債造成的虧損至少上百億元,某家規模較大的投信一家就虧了10幾億元,讓資本額才3億元的投信公司大股東大喊吃不消。一位投信業者認為,債券型基金投資的盈虧,應該由投資人承擔,但台灣的主管機關卻要大股東吞下這塊損失。但金管會卻認為,當初債券型基金銷售契約裡並未寫明可購買結構債,加上過去債券型基金市場蓬勃發展時,投信大股東已狠狠賺了一筆,承擔結構債出售的損失是天經地義。部分投信大股東心不甘、情不願的承受出售結構債的損失,但也有投信大股東暗地裡轉嫁給集團給其他子公司。金管會要求投信大股東吃下結構債券的損失,這種做法確有爭議,可受外界公評,但既然政府規定要由「投信大股東」承受結構債損失,但卻把損失倒給「證券公司股東」,這就是違反政府法令。台灣多家投信與證券公司的最大股東是同一人,但大股東在投信公司持股比重極高,在證券公司持股相對分散,上市券商的小股東比例更高,要證券公司小股東共同承擔大股東轉投資投信事業的虧損,大股東就是欺負小股東,也難怪檢調會以背信約談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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