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再審訴訟遭駁回 富邦產險 連補帶罰1.2億
2013-08-03
公司:富邦產險
富邦產險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遭國稅局查獲連補帶罰課1.2 億多稅款,雖經法院判決敗訴確定,仍以確定判決違法為由提起再審,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宣判,再審訴訟駁回。93年度富邦產險申報營所稅,列報股東可扣抵稅額期初餘額19,95 3萬,以及分配股利總額所含的可抵抵稅額18,680萬元。國稅局查核認為,富邦產險期初餘額僅9,601萬,及可扣抵稅額12 ,384萬。因此認定富邦產險有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6,295萬情況,開單要富邦產險補稅6,295萬,並按超額分配金額處1倍罰鍰6,295 萬,富邦產險必須連補帶罰繳納12,590萬元。富邦產險進行司法救濟,官司打到最高行政法院一路敗北,在確定判決後指責國稅局裁罰1倍罰鍰逾越權限,法院適用法規顯然有錯。為此富邦產險提起再審指出,該公司93年度辦理盈餘分配時,因9 1年度營所稅尚未核定,所以按91及92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申報累積數為計算基礎,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比率,分配盈餘及股東可扣抵稅額給富邦金控母公司,是法律規範作業的當然結果,在一般經驗法則下都是這樣子做。富邦產險辯稱,金控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經濟上視為同一實體,金控母公司為唯一納稅主體,富邦產險與母公司富邦金的關係,就像金控公司內部一個單位一樣,與一般營利事業直接分配盈餘及可扣抵稅額給與股東的情況不一樣。富邦產險既然是富邦金控內部部門,應否再按獨立營利事業分派盈餘,仍有適法疑義,確定判決合議庭卻判決 富邦產險應予補稅並處以罰鍰,顯然作出違悖經驗法則的違法裁判。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審判長林茂權,及受命法官吳東都等5名法官組成的再審合議庭認為,法定的罰鍰額度為超額分配金額1倍以下,而國稅局裁處富邦產險1倍罰鍰,尚在法定罰鍰額度範圍內,並沒有逾越權限。再審合議庭又指出,富邦產險以「違悖經驗法則」主張確定判決合議庭「認定事實錯誤」的理由,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不得作為提起再審訴訟的事由,因此判決,駁回富邦產險再審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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