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Y公司 須於明年6月底前修改公司章程
2018-12-03
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
針對持股逾半數股東「揪團」召開股東臨會、1年可多次配息等新 規定,證交所上周五公告修正完成「外國發行人(KY公司)註冊地國 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自即日起實施,但設有緩衝期,即明( 108)年6月30日前,完成公司章程修改即可。證交所表示,KY公司不適用台灣的公司法及證交法,但因應近來公 司法及證交法大幅修訂,未來KY公司在不牴觸其註冊地國公司法令規 定下,應依修正後的「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 」,修正其公司章程或組織文件。惟證交所指出,考量外國發行人配合修正公司章程或組織文件調整 作業需要,訂定緩衝適用原則如下:一、尚未送件申請股票第一上市的外國發行人:(一)108年6月3 0日前送件者:應出具書面承諾於108年6月30日前完成;(二)108年 7月1日後送件者:於送件時,即應符合修正後的「外國發行人註冊地 國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規定。二、已送件申請股票第一上市而其上市案尚未經證交所董事會通過 之外國發行人:應出具書面承諾於108年6月30日前完成。三、申請股票第一上市案經證交董事會通過,而其股票尚未上市買 賣的外國發行人及已上市掛牌之第一上市公司:應於108年6月30日前 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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