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證交法 殷琪何壽川挨罰

2007-11-03 公司:台灣高鐵
台灣高鐵公司董事長殷琪和永豐餘總裁何壽川,昨(2)日都被金管會以違反證交法為由開罰,其中殷琪是因台灣高鐵辦理私募特別股案不符程序,被罰鍰12萬元;何壽川則是因永豐餘造紙取得有價證券未依規定申報,被罰鍰24萬元。由於殷琪與何壽川違反事項,都屬於行政程序瑕疵,金管會是依證交法最輕的一級來處罰。永豐餘發言系統昨天表示:「老闆(何壽川)目前人在國外,無法對此回應。」台灣高鐵也強調,尚未收到正式通知,但將尊重主管機關的裁定;大陸工程對此事則不予回應。金管會指出,殷琪是因為台灣高鐵在92年辦理私募特別股案時,在當年度年底的臨時股東會開會通知書上,沒有依規定在召集事由列舉、說明有關價格訂定的依據及合理性與特定人選擇方式,以及辦理私募的必要理由等事項,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6項規定。台灣高鐵副總賈先德對此指出,此次被罰的私募特別股案,其實台灣高鐵有依程序排入股東會討論案,也有發開會通知。只是,由於私募相關事項條文很繁瑣,因篇幅問題,台灣高鐵並未將其全部印在開會通知上、僅摘要重點事項。賈先德強調,台灣高鐵還是有把所有相關事項印在議事手冊上,開會通知未記載的,也有註明「詳議事手冊」,應該頗為符合公開資訊揭露原則,國內多數企業也常這麼做。何壽川則是因為永豐餘造紙在93年至94年間,兩次取得有價證券,都沒有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規定,在事實發生日起兩日內辦理公告申報。證期局官員指出,這些違法事項,是因為公司在向主管機關申請增資,或申報財報時,主管機關查閱相關資料時才發現,所以才會在事實發生後一段時間後開罰,並以公司行為負責人為處罰對象。不過,證期局官員指出,由於兩項案件都屬情節輕微,只是行政程序瑕疵,所以罰鍰也都是證交法最輕一級。其中台灣高鐵違法為去年證交法修法前,所以殷琪的罰鍰為12萬元;永豐餘違法則發生在修法後,金管會是依最輕一級對何壽川罰鍰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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