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商標認定 從「Hi-Life」訴訟案談起
2009-02-12
公司:萊爾富國際
前陣子喧騰一時的萊爾富便利商店「Hi-Life」商標爭訟案,業經新成立的智慧財產法院認定「Hi-Life」為一「著名商標」,使纏訟已久爭訟案告一段落。該判決值得注意之處在於:對「著名商標」的認定標準有進一步說明。所謂「著名商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及法院實務上,主要是以該商標在各國的註冊資料及所花費之宣傳費用(包括報章雜誌、有線、無線媒體等)為判斷標準而定。一般而言,商標權的保護僅限於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但商標一旦被認定為「著名商標」,因該商標已廣為消費者知悉而產生深刻印象,故如有相同或相似商標使用在不同類別的商品或服務時,消費者即有可能混淆誤認其商品來源,或減損該「著名商標」識別性或信譽,故商標法對「著名商標」乃有擴大保護範圍(亦即擴及其他不同類之商品及服務)規定。話說前述「Hi-Life」商標爭訟案,源起於一位洪姓男士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Hielife」商標,並指定使用於洗衣機、脫水機等商品。首創「Hi-Life」商標的萊爾富公司則認為,「Hielife」與「H i-Life」高度近似,且主張「Hi-Life」係「著名商標」,遂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評定」;經智慧財產局審查後,認定「評定」成立而撤銷「Hielife」商標,但洪男繼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於判決中認為,二個商標屬近似商標,易使消費者混淆誤認商品來源,且洪男之「Hielife」商標確實會使「Hi-Life」商標之識別性及信譽遭受減損,因此判決洪姓男士敗訴。該判決重點在於認定「Hi-Life」為「著名商標」,其判決理由謂:「參加人(即萊爾富)係經營提供社會大眾購物服務之便利商店業者,成立迄今將近20年歷史,其致力於日常生活用品之經銷業務,在全國各地之門市為數可觀,坊間經常可見「萊爾富HI-LIFE」便利商店,已給予消費者深刻之印象;…其所有之商標於世界多國等獲准註冊,且投入鉅額廣告費用於有線、無線電視台等傳播媒體及平面雜誌廣泛宣傳促銷」,因此「Hi-Life」商標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為一「著名商標」。「Hi-Life」商標爭訟案為相當常見之商標登記爭議,亦即有心人士試圖以和他人之知名商標近似圖樣或文字,登記於不同類別之商品或服務,企圖藉由他人著名商標的信譽以增加自身商品的知名度,此即為通稱的「搭便車」行為。前述判決對「著名商標」的認定標準有更清楚的說明,對台灣的商標權保障有相當正面的意義;對於不肖者之「搭便車」行為或「商標登記蟑螂」,相信亦可產生嚇阻作用,以踐行商標法保護「著名商標」良法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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