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違規量化標準 證交所放手 要券商自律
2009-03-14
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
證交所鼓勵券商發揮自律功能,已修訂「券商辦理更改交易類別作業處理要點」,刪除券商違規的量化標準;但是若證交所認定情節嚴重,將加重對違規權責主管的警告,可要求暫停執行業務一個月到六個月。證交所目前對券商更改交易類別的違規處理,是券商更改交易類別作業如果當日更改交易類別作業委託筆數超過200筆,或超過成交筆數10%;或是金額達4億元;或當月更改交易類別作業累計委託筆數超過成交筆數5%,且逾各券商總公司與個別分公司更改交易類別作業平均筆數,將於每月統計後,依營業細則第135條規定通知券商改善。證券經紀商於六個月內經證交所通知改善而未改善的話,證交所會進一步依營業細則第144條規定處分。亦即累計達二次,對權責主管予以警告;累計達三次以上,暫停權責主管執行業務一個月。若是證券自營商辦理更改交易類別作業,於六個月內發生三次,證交所依營業細則第135條規定通知改善,發生四次則通知券商對權責主管予以警告,發生五次則對權責主管暫停執行業務一個月。證交所表示,為了鼓勵券商發揮自律功能,加上目前「券商受託買賣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處理作業要點」已改由券商自律,不再以統一的量化標準限制,因此也修訂「券商辦理更改交易類別作業處理要點」,將上述量化標準刪除,另外增加申報逾時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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