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工權鬆綁 證交所員工也行
2009-03-21
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
勞委會昨日宣布「工會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已經完成修正,並送政院審查,預計4月可送到立院審查。一旦完成三讀,工會不必召開會員大會,只要半數無記名投票同意就可以罷工,罷工權大幅鬆綁。勞委會指出,現行罷工權是在工會法中規範,考量罷工性質及適法性,勞委會將罷工權移到勞資爭議處理法中規範。新版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明訂,未來除公務人員、教師、國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勞工不得罷工外,其他行業都可以罷工。新版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並首度開放,證券期貨交易結算及保管人員的罷工行為。換言之,目前不准罷工的證交所櫃買中心、集保中心、期貨交易所員工都可發起罷工。據了解,金管會曾反對該項鬆綁,但勞委會認為,罷工為勞工權利,上述單位不能獨排,何況證交所等相關單位罷工權雖鬆綁,但罷工若可能影響國內金融活動,政府仍可動用強制仲裁條款、未必非步上罷工一途。另外,勞委會亦明訂罷工前有40天的調解期,有信心絕不因開放上述單位罷工權,影響正常金融活動。此外,舊版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案,曾針對大眾運輸、煉油、醫院、金融服務、公共衛生等6種特定行業,訂定罷工冷卻期條款,但勞委會此次修正亦全數刪除。勞委會副主委潘世偉指出,所謂罷工冷卻期是指,大眾運輸等6特定產業若罷工,須在罷工前3天內向所屬機關通告,勞委會可強制要求30天冷卻期,期間內不得罷工。不過,由於新版勞資爭議處理法中明訂,工會罷工前要有40天調解期,等同冷卻期功能,因此刪除冷卻條款。潘世偉並強調,自來水事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醫院等公用事業若要罷工,必須勞資約定「必要服務條款」,避免影響民眾權益過劇,工會才能宣佈罷工。至於新版工會法修正案則刪除教師、公務人員不能組工會的現行規定,修法後僅剩下現役軍人不得組工會。此外,為了強化工會團結力量,新版工會法規定,企業內若有過半員工加入公會,其他未入會員工也該加入工會,形同半強制入會,不過,該項規定並無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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