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內不得回鍋 金管會出重手 杜麗莊等遭解職

2009-04-10 公司:元大投信
元大結構債案,金管會開鍘,創下起訴後即對金融機構負責人懲處首例。金管會委員會昨(9)日通過元大集團3名主管懲處,解除元大證前董事長杜麗莊職務、元大證金前董事長張立秋停止執行業務1年、元大證前債券部副總吳麗敏停止執業6個月;另同案被起3人,金管會近期將給予答辯機會後再定奪。杜麗莊除了依證券法規,3年內不得任職證券單位,還適用5年內不得任職金融機構的限制;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指出,雖然此次依違反證交法和券商負責人的誠實和信用原則處分,但造成的法律效果,也涵蓋銀行和金控,因此,5年內不能在金融機構任職。至於元大集團總裁馬志玲,在金融、證券未出任具有法律定位的職務,沒在金管會的名單,加上元大多名高階主管已請辭,日後馬志玲是否可出任相關職務?吳當傑說,會按各規定的積極和消極條件,嚴謹的審核;銀行局副局長林棟樑也表示,被起訴、或有交保、偵查的紀錄,都會列為審查的重要參考依據。此次遭起訴的7人,除馬志玲和杜麗莊、張立秋、吳麗敏以外,還有已辭職的元大銀行總經理陳麒漳、前元京證董事林明義、元大證券債券部協理曾鴻展3人;吳當傑表示,金管會先前沒有移送這3人,因此,近期將重啟調查,並給予3人答辯陳述意見的機會,再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分。金管會指出,杜麗莊處理購入元大投信股權和結構債買賣案,造成元大證券「實質受有損害」,張立秋配合協助杜麗莊進行相關股權交易和債券非常規交易,吳麗敏協助配合完成債券交易,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1項,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應本於誠實和信用的原則。吳當傑也說,杜麗莊等3人事實明確,因此,昨日委員會作成決議,不再給答辯機會。
公告
暫無公告
最新消息
  • 暫無資料
關於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