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召開100年股東常會公告
2011-03-14
公司:上海商銀
1.本公司訂於民國100年4月22日(星期五)上午10時,在台北市民權東路1段2號本行11樓大禮堂,召開100年股東常會,議事內容如下:(一)報告事項:宣讀99年度營業報告書、會計師查核報告、監察人審查報告、本公司明(101)年股東會將改選董事,茲敦請股東注意銀行法相關規定及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案。(二)承認事項:本公司99年度營業決算表報及盈餘分配表,提請承認案。(三)討論事項:(1) 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2) 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3) 修訂本公司「董事暨監察人選舉辦法」案。(4) 重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5) 臨時動議。2.有關分派盈餘,業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擬定如下:每股分派股息1元,紅利2元,合計新台幣3元,全以現金發放。3.分派股息、紅利基準日:民國100年4月22日。4.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自100年3月24日起至100年4月22日止,停止股票過戶登記。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者,請於本年3月23日下午5時前,駕臨台北市民權東路1段2號6樓本公司股務室辦理過戶手續。5.受理股東提案:依公司法172-1條規定,受理持有本公司總發行股數1% 以上股東之書面提案(不超過300字),以一項為限。受理期間自100年3月13日起至100年3月23日下午5時止。受理地點:台北市民權東路一段2號本公司股務室。6.銀行法針對股東持有銀行股份相關規定如下,請股東悉照法令辦理。(一) 第25條第二項: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後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亦同。(二) 第25條第三項: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均應分別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三) 第25條第八項:同一人或本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應由本人通知銀行。7.開會通知書將於開會20日前寄奉各股東,屆時如未收到者,請逕洽本公司股務室﹝電話:(02)25817111轉6341~6345,傳真:(02)2563-8591﹞。8.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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