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海外掛牌 須母公司股東會同意

2017-12-29 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
證交所董事會今年8月通過修改營業細則,昨(28)日正式公告生 效,修正重點包括:一、上市公司降低對重要子公司持股或喪失控制 力,應出具專家意見書與揭示其對原股東權益影響;二、上市公司子 公司海外掛牌必須充分資訊揭露,並經過股東會同意。證交所近來不斷改善監理、交易、發行等多項制度,致力於與國際 接軌,並學習國際間各交易所的良好經驗與制度施行方式,尤其產業 日趨多元,企業財報內容都因類股而異,實際營運模式與資訊透明度 都不再能僅以業績、數字呈現。為讓台灣企業的籌資環境愈來愈好,證交所因而透過多面向制度修 正,維護資本市場品質,希望達到企業取於社會、用於社會的資源良 性循環。因此,除了財報業績等「量化」資訊監理,證交所更持續強化對上 市公司的「質化」層面要求,尤其首重資訊充分揭露、企業社會責任 與公司治理。在今年8月董事會通過修改證交所營業細則第48條之2、 之3及「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4條 ,已於昨日報奉金管會函准,即日起生效。根據公告內容,此次主要修改內容有2點。第一項,若上市公司降 低對重要子公司直接、間接持股或出資額比例,三年內累積達10%以 上或喪失控制力者,應事先委請獨立專家就歷次價格合理性及對上市 公司股東權益影響出具意見書,包含釋股比例、方式、受讓對象、是 否影響公司繼續上市,並應以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違反該規定的話,證交所將視情節輕重,函請上市公司改善、變更 其有價證券交易方法或停止其有價證券買賣。第二項則是要求上市公司有重要子公司要到海外掛牌前,要完成3 個層面事項,首先必須說明該子公司申請海外掛牌交易的目的、對原 母公司財務及業務影響、該子公司股權分散方式、價格訂定依據與股 權受讓對象,是否影響母公司繼續上市;再者必須經過母公司股東會 通過;以及資訊充分揭露並提供證交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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