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森:「台開案」屬個人行為 不影響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
2002-10-21
公司:東森電視事業
東森(R196):「台開案」一審判決說明1.事實發生日:91/10/182.發生緣由:有關台開信託購地弊案,台北地方法院於本月十八日一審審結宣判,為維議本公司之相關權益,本公司特此提出聲明。3.因應措施: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之董監事皆為法人機構之代表人,其個人之審判係屬個人之行為,將不影響本公司之業務及財務狀況。且遠森公司雖為東森華榮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傳)之股東,依據中華民國法律與實際公司運作情形而言,上開二公司仍為二不同之獨立法人,所營項目大不相同,另其經營團隊,除董事長外亦完全不同,各該公司之財務、業務均獨立運作,且兩公司均無背書保證行為,因此並不影響本公司實際經營之運作。2.台北地方法院所為台開乙案屬第一審判決,相關人員決定將依法提起上訴,將完整的還原事實之真像。3.本公司近年來營業額逐年持續成長,且市場佔有率逐年提高,故上述個案並不影響本公司之營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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