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金融大樓延長91年現金增資期限

2003-02-11 公司:台北金融大樓
承 諾 書一、本公司現金增資案業經 鈞會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九一)台財證(一)字第○九一○一五八五○二號函核准在案。二、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一條規定,本次現金增資案應於九十二年二月四日前完成,但因原股東未認足全部增資股份需另洽特定人認足,業經本公司九十二年一月十日第二屆第九次臨時董事會決議通過向鈞會申請延長九十一年度現金增資案期限至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四日。三、因本次現金增資案申請延長期限而致影響善意股東之權益時,本公司願負損害賠償責任。此致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立承諾書人: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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