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鐵公司針對監察院調查行政院開發基金投資高鐵案之回應說明

2003-04-11 公司:台灣高鐵
有關今日報載監察院對行政院開發基金投資高鐵案提出調查報告乙事,台灣高鐵公司未曾看過該份調查報告,因此無法針對調查報告表示意見,但針對媒體報導中所特別引述的部份內容謹說明如下:行政院開發基金對投資案之審查必須符合「為引進技術、促進產業結構改善及健全經濟發展所推動的計畫」之前提條件限制,台灣高鐵計畫是國家積極推動的重大基礎建設,完全符合前述之政策條件。開發基金投資高鐵的時間為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時值高鐵正進行第五次的增資募股作業,同時間參與認股者還包括台灣新幹線公司(日本)、台灣固網、台糖以及其他自然人或法人投資者。由於公司法修訂前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股票的發行價格不能低於票面金額,因此所有的認股均是依據每股面值十元來進行,開發基金之投資並未有特殊之處。對於報載中指出,監察院質疑為何開發基金不投資條件優厚的特別股,反而投資條件較差的普通股乙節,事實上,高鐵是在民國九十一年九月股東臨時會通過准許募集特別股,並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募集,因此開發基金參加第五次增資時根本不存在高鐵特別股的投資選擇問題,兩者並無比較基礎,根本不能相提並論。此外,投資均經過嚴密的評估過程,迄今高鐵公司之每股淨值仍超過九元,所謂未上市股價行情根本不能做為評量標準。就監察院職權來看,如若認為開發基金投資高鐵有不法者,可提出糾舉;如有不當時,可提出糾正,但就報載所述,監察院並無提出任何糾舉或糾正,故本案不能認定有不法或不當之情事。台灣高鐵公司就全案調查過程並未接受任何約詢,或被要求提供說明資料。對於在特定時間由某些管道對媒體釋放出相關訊息,其間或有特殊之因素或目的。台灣高鐵公司尊重公共政策之一切討論空間,但也期望各界能以理性之角度,冷靜審視相關議題之論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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