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法初審通過 會計師 須負比例賠償責任
2005-11-08
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
為保護善意投資者,立法院財委會昨(7)日初審通過證交法修正案,新增會計師的責任。證交法20之1條規定,會計師簽證時,如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廢弛職務,須依責任比例負賠償責任。此外,這條條文也規定,如果會計師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即使如此,會計師必須自己負舉證責任。會計師如果簽證不實,是否要在證交法規範、或回歸到會計師法來管理,以及主管機關該不該負責,昨天在立法院財委會中吵翻天。立委李永萍認為,不需要在證交法特別訂出會計師的賠償責任,立委劉憶如、江昭儀則認為,如果拿掉之後,修證交法就沒有意義。金管會副主委呂東英表示,按照會計師法的精神,一旦財報不實,會計師必須負連帶賠償責任。因為連帶賠償責任的壓力太過重大,因此,會計師大都同意證交法納入比例賠償制度。至於賠償比例如何分配?行政院版本是規定由主管機關決定賠償責任,但立委同聲反對,認為主管機關的行政裁量權太大,後來刪除這項規定,回歸由法院來判決。會計師的賠償責任,有價證券的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可以聲請法院調閱會計師的工作底稿,請求閱讀或抄錄,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拒絕。根據這次修正條文內容,財務報告如果有虛偽或隱匿等情事,包括公司的發行人、負責人、在財報文件上簽名或蓋章者,通通必須要負賠償責任,除非能證明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其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不過,發行人、董事長、總經理,則無法脫責。主管機關是不是應該負責?金管會認為,公務人員的責任已經在公務員服務法規範的很清楚,不需要在證交法另外規範。劉憶如則表示,如果主管機關要撇清關係,審查有價證券的發行案時,不應該區分「核准制」與「申報生效制」,否則外界會認為通過主管機關核准者,是主管機關幫忙背書。因此,在證交法第22條中,也刪除了主管機關核准制,未來有價證券的發行,主管機關只會「申報生效」,如果主管機關有意見,將會暫停申報生效。證期局長吳當傑表示,將會揭露所有的有價證券申請案,讓資訊透明化。劉憶如表示,以後投資者自己要更小心,不要全部依賴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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