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卡爭訟 國泰世華勝訴
2006-04-01
公司:太平洋崇光百貨
國泰世華銀行指控太平洋崇光百貨(SOGO),違反契約規定,逕自發行SOGO集利卡,影響國泰世華銀行所有SOGO聯名卡生意,雙方因此爭訟一年七個月,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李維心昨天宣判,SOGO百貨違約,國泰世華銀行勝訴。惟SOGO百貨不服此一判決,將提起上訴;而國泰世華則已在去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向法院起訴,要求SOGO依約支付九億元違約金,此一訴訟正由法院另案審理中。法院判決指出,SOGO聯名卡依雙方原契約規定,擁有在SOGO百貨的「獨家、專有發行權利」,SOGO百貨未經國泰世華同意逕自發行集利卡,違反契約規定。不過由於SOGO百貨曾在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與國泰世華洽商和解,雙方並且擬訂了策略聯盟的增修協調、業務補充及補充協議等三項和解內容,其中除業務補充內容部分,因SOGO原始股東豐洋及崇光興業反對,而未簽署協議外,其他兩項雙方都已簽署。法官認為,三項和解協議書是「個別成立」,具有獨立契約效力,因此,簽署的兩份協議書業已生效。所以判決,SOGO集利卡還是可以在SOGO使用,但優惠條件不能高於SOGO聯名卡,而且其間要相差五%,例如,聯名卡如享有九折優惠,集利卡只能打九五折。同時也由於已簽署的兩項協議生效,SOGO未來還是可以發行具有贈品兌換、購物折扣等優惠的卡片,但條件都不能優於聯名卡,而且除了百貨業習慣的週年慶、年終慶及農曆過年檔期外,SOGO若要自行辦理促銷活動或與其他金融機構配合促銷活動,都要經過國泰世華的同意。SOGO百貨是在九十年五月與國泰世華的前身匯通銀行簽訂策略聯盟契約,該契約明定,SOGO非經國泰世華同意,不能再製發記帳卡,也不能以自己名義、或委由其他金融機構或信用卡公司進行發卡優惠等合作。法院認為,SOGO原經營的太設集團因本身沒有從事金融業,因此當時才會同意由國泰世華獨家、專有在SOGO百貨內發卡權利。但誰也沒想到,遠東集團在九十一年九月入主SOGO,而遠東集團有自己銀行,加上國泰銀與世華銀(有四十萬信用卡)合併後,卡量增至三百多萬,SOGO認為有點吃虧,因此提出異議,並且逕自發行集利卡,而惹出這件訴訟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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