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費敗訴 中油破財1.6億
2007-08-10
公司:台灣中油
台灣中油公司輸油管經過高雄市政府土地,應否向高雄市政府繳納「土地使用費」,爭訟八年,最高行政法院昨天將台灣中油公司所提出的兩件不同年度的訴訟,都判決台灣中油公司敗訴確定;台灣中油公司將因此必須繳納一億六一六三萬餘元土地使用費。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道路屬於公共財,加上台塑石油公司加入市場競爭,基于有效利用公共資源與使用者付費的公平原則,土地使用費的收取,於法並無不合。何況收取土地使用費的依據,是根據地方自治條例的規定,有法律的位階。台油是在八十一年、八十四年間,陸續向高雄市政府申請使用道路挖掘埋設輸油管;地方制度法則是在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公布施行,高雄市政府是在同年十二月十日,將市產管理規則修正為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法院昨天判決的兩件使用費徵納年度,一件是八十八年一月至六月份的二○二七萬餘元,另一件是九十一年七月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一億四一三五萬餘元,合計一億六一六三萬餘元。台油主張,當初向市府申請埋設輸油管時,獲市府特別核准,市府並未要求支付使用費。同時,行政院曾在六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發函當時的台灣省政府並副知經濟部、內政部及財政部,就台油埋設輸油管比照電信、電業及自來水法等有關規定,免收土地使用費。再說台油埋設輸油管的工程,都是自行出資,市府並未出任何行政成本,不符合「使用規費」的收取要件。不過判決指出,六十五年的行政函令,無法律依據,不能抵觸市府收取土地使用費所根據有法律位階的自治條例。而且該函文是二十多年前的事,經濟部迄未研訂專法以應需要,在時空背景改變下,基於依法行政原則,該函文應已無拘束力。至於收費標準,是依土地申報地價年息五%收取,不僅報經行政院核准,也經高雄市議會通過,於法並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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